跳到主要內容

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 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

貨品進口救濟制度

壹、前言
一、進口救濟的意義
在國際經濟法領域,所謂進口救濟,指一國政府依據GATT第19條及世界貿易組織(WTO)「防衛協定」(Agreement on Safeguards)之規定,在某一輸入貨品數量增加到使國內生產相同產品 或直接競爭產品產業遭受到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時,所採取的救濟措施。此種救濟措施除傳統的限制進口手段(提高關稅、數量限制)外,在某些國家業已逐漸擴及對國內產業的調整 協助。

二、進口救濟制度起源與演變
(一)起源
1920~1930年代全球經濟恐慌,各國紛紛提高關稅以保護本國產業,導致全球貿易量銳減三分之二。嗣因美國生產過剩,欲追求國際市場,遂主張自由貿易,除與各國商談關稅減讓外,並於貿易協定內訂防衛條款;即若減讓項目進口量增加致國內產業遭受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雙方政府得撤回減讓。此即為進口救濟制度之濫觴。
(二)GATT第19條
GATT第19條係因美國代表在參與GATT草擬時,基於美國國會之授權,而將上述政策納入。多年來此一制度廣為全球主要貿易國所採行,惟因GATT第19條規定過簡,致各國假防衛之名行保護之 實,引發各種貿易爭端,有違自由貿易之本旨。
(三)防衛協定之訂定烏拉圭回合談判有鑒於此,終於訂定防衛協定,一方面就GATT第19條不明之處加以釐清,另一方面也對各國採行進口救濟措施應遵行的調 查認定程序及多邊監督體制詳加規範。有關農產品有特別防衛機制,規範於農業協定內,亦成為WTO運作時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四)國際監督機構
國際監督機構為:「世界貿易組織大會」,下設「智慧財產權理事會」、「商品貿易理事會」及「服務貿易理事會」。

貳、我國貨品進口救濟制度說明
貨品進口救濟制度屬於GATT第19條容許的合法行動,在烏拉圭回合談判所制定「防衛協定」中有詳盡的規定,是WTO會員必須一致遵行的規範。我國為因應加入WTO,協助國內業者調適因貿易 自由化所造成的衝擊,故適時建立貨品進口救濟制度。

參、我國貨品進口救濟制度現況
一、法規之制(訂)定
我國推動貿易自由化政策已有多年,由於市場的開放使國內產業面臨的進口競爭日益強烈,為避免因進口激增造成產業一時無法調適,自應在自由化的同時建立安全閥(Safety Valves)制度 ,使受害產業有紓解壓力,調整適應自由化環境之機會。我國採行貨品進口救濟制度的經過,約可分為4個階段:
(一)制度草擬階段:79年11月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完成「建立進口救濟制度與設置貿易調查委員會」研究報告,針對進口救濟制度的目標、產業受害調查的程序 、貿易調查委員會的組織功能等研擬具體建議。
(二)法源制定階段:82年2月5日貿易法制定公布,第18條明定建立貨品進口救濟制度及設立貿易調查委員會的法源。
(三)執行規範訂定階段:83年3月11日經濟部訂定發布貿易調查委員會組織規程,明定調查機構的組織及運作;83年6月1日經濟部、財政部及農委會會銜訂定 發布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明定案件處理的詳細程序。
(四)正式運作及規範修訂階段:83年7月1日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貿調會)正式成立運作。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嗣後並配合行政程序法實施 、兩岸加入WTO、美國201條款鋼品防衛措施、經發會共同意見、行政院推動統合型公報政策及WTO紡織品及成衣協定失效及中國大陸入會承諾之貨品特別防衛條款屆期等修正,共計11次。

二、案件成立的要件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產業受害的成立,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的規定,應具備3個要件:
(一)該案件貨品輸入數量增加,或相對於國內生產量為增加。
(二)國內生產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的產業,受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
(三)進口增加為造成產業受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的原因。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與反傾銷案件成立的要件,從現行規定來看,主要不同點有3:
(一)產業範圍不同:貨品進口救濟案件之國內產業係指國內生產與輸入貨品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的產業;而反傾銷案件之國內產業則僅包括與輸入貨品相同產 品的產業。
(二)競爭行為不同:貨品進口救濟案件針對的進口貨品僅因其輸入數量增加,而無涉不公平貿易行為;反傾銷案件針對的進口貨品則必須涉及傾銷的不公平貿 易行為。亦即兩種案件的成「因」不同。
(三)產業受害程度不同:貨品進口救濟案件產業所受的損害為嚴重損害(serious injury)或嚴重損害之虞;反傾銷案件則為實質損害(material injury) 或實質損害之虞。

三、救濟措施的種類
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4條規定,經經濟部認定產業受害成立的案件,如決定要加以救濟,可供採行的救濟措施(惟大陸早期收穫貨品進口救濟案件僅得採行第(一)項及第(三)項 措施):
(一)調整關稅。
(二)設定輸入配額。
(三)提供融資保證、技術研發補助,輔導轉業、職業訓練或其他調整措施或協助。
由於調整關稅及設定輸入配額,係藉由外國貨品於通過我國國境時,加重其關稅負擔或予以數量上的限制,以抑制進口的增加,因此通常被稱為「邊境措施」;至於上述救濟措施中之第(三) 項,係我國政府對國內產業直接協助,以調整其體質或提高其競爭力,故稱之為「境內措施」或「產業調整措施」。

四、案件的處理機關
貿調會係由經濟部次長兼任主任委員,另由12至14位聘兼委員所組成,每月召開委員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決法定職掌事項。
為實際處理貿調會職掌的調查、諮詢及研究事項,貿調會另置常設的行政單位,由執行秘書為首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貿調會組織圖如下:
【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組織】
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組織

肆、貨品進口救濟案件的申請
一、為何申請進口救濟
(一)從貿易法的權益來看
貿易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貨品輸入增加,使國內生產相同或直接競爭產業遭受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者,有關主管機關、該產業或其所屬公會、工會或相關團體,得向經濟部申請產業受 害的調查及進口救濟。就廠商而言,宜把貿易法規定的進口救濟制度當作企業經營的外部影響因素之一,以主動的精神隨時留意,配合廠商需求妥為運用。
(二)從產業調整的觀點來看
國內產業面對國際競爭日益激烈,必須進行各項調整以為因應,惟調整非一蹴可及,一旦輸入貨品增加,極有可能造成產業一蹶不振,為爭取適當的調整時間與空間,自宜審酌有否貿易法第 18條的適用,即時提出申請。

二、何人可提申請案件
根據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規定,申請案件係由下列申請人提出:
(一)國內產業:指國內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的生產者,其總生產量經貿調會認定占相同及直接競爭產品主要部分者。
(二)受害產業所屬公會、工會或相關團體:由生產者所組成團體之公會及勞工組成之工會,若經合法程序或會員授權自得提出申請。
(三)有關主管機關:政府部門如發現國內產業有貿易法第18條的情事,而無民間部門提出申請時,自得本於職權向經濟部建議發動貨品進口救濟案件的調查。

三、申請手續如何辦理
申請人擬提出貨品進口救濟案件,可依下述4個步驟進行準備:
(一)先行瞭解產業受害成立的要件
1.輸入數量是否有增加的事實?
2.產業是否有受害的事實?
3.進口增加是否為造成國內產業受害的原因?
換言之,先行確認產業申請案的訴求,是否屬於進口救濟案件的性質,或僅係一般工業政策或關稅調整的建議,或是牽涉補貼及傾銷的不公平貿易案件。
(二)構思產業因應調整的方法(大陸早期收穫貨品進口救濟案件無需提出產業調整計畫)
1.對進口的競爭產業將如何因應?
2.如果產業受害的狀況獲得舒緩,將如何恢復競爭能力或採其他調整措施。
3.何種進口救濟措施可以消除產業受害的狀況?
(三)準備申請文件及資料
1.檢查申請書的內容是否已按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規定完成。
2.檢查申請書中未載明的事項或未能檢附的資料,是否已敘明理由。
3.依貿調會規定的份數,製作機密與公開兩種版本,以便利將來案件的進行。
(四)向經濟部或貿調會送件。

四、申請書簡介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最重要的關係文書主要包括案件申請書及調查問卷。申請書係用來申請以發動進口救濟案件,而調查問卷則係調查單位賴以獲得進口救濟案件相關資訊之工具,兩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8條規定,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符合第6條規定資格情形。
(二)輸入貨品說明:
1.貨品名稱、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稅則號別、品質、規格、用途及其他特徵。
2.貨品輸出國、原產地、生產者、國外出口商、國內進口商。
(三)產業受影響之事實:
1.產業申請日前3年之生產量、銷售量、存貨量、價格、利潤及損失、產能利用率、員工僱用情形及其變動狀況。
2.該貨品申請日前最近3年之進口數量、價格及國內市場占有率。
3.該貨品申請日前最近3年自主要輸出國進口數量、價格。
4.其他得以主張受影響事實之資料。
(四)該產業恢復競爭力或產業移轉之調整計畫(得於申請日起90日內提出)及採取進口救濟措施之建議。(大陸早期收穫貨品進口救濟案件無需提出產業調整 計畫)
(五)撰寫申請書應行注意事項
申請人撰寫申請書之前宜先參考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相關的規定,並特別注意以下各點:
1.各項資料應具體明確,統計資料按年別(可能的話按季別、月別)作成近3年的數字後提出,並請說明資料或證據的來源。
2.申請書所須檢附的資料、證據等附件,請編序號,依序附加於申請書最後頁。
3.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12條規定,申請書所提供的各項資料,應准許閱覽,但請求保密經貿調會認為理由正當者,不在此限。
4.如所提的申請書必須保密時,請於封面及每一頁上方註明「機密」字樣,同時於聲明中敘明理由並提出公開版本。
5.公開版本的格式應與機密版本的格式相同,惟已刪除應機密的文字,如為表列機密的數據,應予指數化處理,以呈現趨勢變化。
6.所提供的各項資料,如引用外文資料或證據時,請同時檢附中文譯文。
7.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9條規定,申請人未依規定提出申請,經通知限期補正而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應予駁回。

伍、貨品進口救濟案件的處理
一、 處理程序的簡要說明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的處理,其重要程序有7項:
(一)案件的申請與收受
申請人檢具申請書向經濟部申請。經濟部應於收到申請書之翌日起30日(易腐性農產品為20日)內提交貿調會審議是否進行調查。
(二)進行調查的公告
經濟部決定進行或不進行調查案件,應即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並公告之。
(三)產業受害的調查(貿調會負責)
1.指定督導調查委員。
2.審查資料及實地調查訪問。
3.舉行聽證。
4.決定是否做成臨時提高關稅之建議。
5.完成調查報告初稿。
6.召開委員會議決定產業受害成立或不成立並製作決議書。一般案件貿調會應自經濟部通知申請人進行調查之翌日起120日內作成受害成立或不成立的決議,必 要時得延長60日(大陸早期收穫貨品進口救濟案件不適用之)。易腐性農產品案件的期限則縮短為70日且不得延長。
7.決議後15日內,將調查報告及產業受害與否的決議書提經濟部。
(四)調查結果的公告
經濟部將貿調會的調查報告及產業受害與否的決議書通知申請人並公告之。
(五)救濟措施採行的建議(貿調會負責)
1.舉行聽證。
2.召開委員會議議決擬採或不採進口救濟措施的建議並提報經濟部。
3.本項程序應自委員會議決議產業受害成立後30日內完成。
(六)救濟措施採行與否的決定。
1.經濟部不認可貿調會所提不採行救濟措施的建議時,立即命令貿調會擬具採行救濟措施的建議,並於30日內舉行聽證後提報經濟。
2.經濟部同意貿調會所提採行救濟措施的建議後,應在60日內依照法令決定應採行的救濟措施並公告實施,決定採行關稅措施時則應移請財政部依關稅法辦理。
3.以上措施的採行,必要時得於作成決定前與利害關係國諮商。
(七)實施救濟措施
以上步驟的處理流程可簡化為下圖: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程序流程圖】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程序流程圖

二、貿調會的角色與功能
貿調會為處理貨品進口救濟案件的專責機關,其角色與功能可歸納為下列5項:
(一)負責案件申請的收受
1.合乎規定提出申請案件的受理。
2.不符規定提出申請案件補正的處理。
3.申請資料免除提供的認可。
(二)負責產業受害的實際調查
1.通知、公告等程序的處理。
2.申請事實的查證。
(1)調查資料的蒐集與查證。
(2)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的實地訪查。
(3)聽證的舉行。
(三)處理調查資料閱覽及保密事宜
1.申請閱覽的處理。
2.申請保密的處理。
(四)研議採行進口救濟措施
1.進口救濟措施應否採行的研議。
2.採行何種進口救濟措施的研議。
3.採行進口救濟措施期限的研議。
4.採行進口救濟措施有關協調事宜的處理。
5.進口救濟措施實施的檢討。
6.進口救濟措施延長、停止及變更案件的處理。
(五)召開委員會議審議重要決定
1.產業受害成立或不成立的審議。
2.採行或不採行進口救濟措施的審議。
3.停止、變更或延長實施進口救濟措施的審議。

三、申請人的權利與義務
申請人對於貨品進口救濟案件的處理,其權利與義務包括:
(一)申請人的權利
1.依法提出申請。
2.具正當理由得免除提供輸入貨品及產業受影響事實的部分資料。
3.申請資料不完備時得補正。
4.申請閱覽調查資料。
5.具正當理由得要求不公開所提供的資料。
6.調查處理過程中法定通知事項應獲通知。
7.參加聽證。
8.聽證前提供書面意見。
9.依法申請延長、停止或變更救濟措施。
(二)申請人的義務
1.提出申請時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資料。
2.要求免提資料時應述明正當理由。
3.申請資料不完備時,應依貿調會規定的期限補正資料。
4.所提供的資料不願公開者,應敘明正當理由並提出可公開摘要。

四、利害關係人如何參與貨品進口救濟案件的處理,關係外國生產及出口廠商、國內進口商、經銷商、下游產業、消費者等利害關係人的權益,因此利害關係人宜積極參與意見的表達,其重要方式如下:
(一)留意有關案件處理的各項通知、公告。
(二)詳實填復貿調會寄發的調查問卷或詢問函件。
(三)適當表達對申請案件的立場及意見。
(四)儘量配合貿調會的實地訪查。
(五)參加相關的聽證。

陸、貨品進口救濟案件產業受害調查
一、 國內受害產業範圍的認定
(一)受害產業範圍認定的重要性
1.影響申請人的產業代表性及產業受害的大小及程度。
2.決定產業受害調查的範圍。
3.決定產業受害救濟的範圍。
(二)有關受害產業範圍認定的規定
1.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貨品進口救濟案件成立要件之一為,國內生產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的產業,受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因此受害產業範圍係以國內生產與進口貨品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的產業為限。
2.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本辦法所稱相同產品,指具有相同特性且由相同物質所構成的貨品;所稱直接競爭產品,指該貨品特性或構成物質雖有差異,其在使用目的及商業競爭上具有直接替代性的貨品。
因此相同產品係指和進口貨品一樣的產品;直接競爭產品係指和進口貨品互相競爭的產品。

二、貨品輸入數量增加事實的認定
有關貨品輸入數量認定的規定: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相關規定,貨品進口救濟案件成立要件為,該案件貨品輸入數量增加,或相對於國內的生產量為增加,導致國內生產相同或直接 競爭產品之產業受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因此認定貨品輸入數量的增加除絕對量的比較外,相對量的比較亦不可或缺。
三、產業受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之虞的認定
有關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之虞認定:國內產業有無受嚴重損害的認定,應綜合考量該案件貨品進口增加的絕對數量及與國內生產量比較的相對數量,並考量國內受害產業的生產量、生產力、 產能利用率、銷售情況、市場占有率、利潤及損失、就業情況及其他相關因素。有無受嚴重損害之虞的認定,除考慮前述因素變動趨勢外,應同時考慮主要出口國的產能及出口能力,衡量該 產業是否將因不採取救濟措施而將受嚴重損害。
四、進口增加為造成國內產業受嚴重損害原因的認定
有關因果關係認定的規定: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貨品進口救濟案件成立要件之一為,對於調查所得之證據或資料,如發現與進口無關之因素所造成之損害,應予排 除。

柒、貿調會調查產業損害的方式
一、問卷調查
貿調會採用問卷方式調查,主要考慮有4項:
(一)問卷調查為世界通行的調查方式。
(二)問卷便於調查者回答。
(三)問卷便於貿調會彙整與分析。
(四)問卷便於資料的公開與閱覽。
問卷調查的對象為國內生產者、進口商、國外生產者及出口商。

二、實地調查
貿調會進行實地調查,其目的為:
(一)實地調查係為現場驗證書面資料及問卷內容所陳述的事實,同時與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面對面溝通。
(二)實地調查的目的係在瞭解提供資料者是否已適切表達其真實狀況。
實地調查的重點,通常不外:
(一)聽取受訪者簡報。
(二)訪談實際負責提供資料或填答問卷人員,以瞭解資料及問卷內容蒐集製作的過程。
(三)檢視資料或問卷陳述的原始資料。
(四)詢問資料不明或疑問之處。
(五)觀察生產、管理、行銷等現場實際情形。
(六)與業者座談回答相關法令問題。
(七)接受現場補充資料。

三、聽證
舉行聽證的目的包括:
(一)透明化的程序。
(二)彌補書面審查及實地調查的不足。
(三)提供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公開表達立場的機會。
(四)經由言辭辯論突顯事實。
(五)聽取其他各界的意見。
根據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的規定,下列場合必須舉辦聽證:
(一)進口救濟案件進行調查期間。
(二)採行進口救濟措施的建議報經濟部前。
(三)不採行進口救濟措施建議被經濟部否決後,重擬採行建議報經濟部前。
(四)申請停止或變更進口救濟措施案件的調查期間。
(五)進口救濟措施實施成效與影響年度檢討報告作成前。
(六)申請延長實施進口救濟案件的調查期間。
聽證的程序詳聽證須知

捌、進口救濟措施的採行、變更、停止及延長
貨品(大陸早期收穫貨品進口救濟案件不適用之)進口救濟措施的採行、變更、停止及延長
一、進口救濟措施的採行
進口救濟措施的實施,依據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23條規定(大陸早期收穫貨品進口救濟案件依第16條之18),其程度、範圍及期間分別為:
(一)實施的程度:應斟酌各該貨品進口救濟案件對國家經濟利益、消費者權益及相關產業所造成的影響。
(二)實施的範圍:應以彌補或防止產業因進口所受的損害為限。換言之,救濟措施僅能用以恢復產業的狀況,而不能給予額外的保護。
(三)實施的期間:不得超過4年(大陸早期收穫貨品進口救濟案件不得逾1年)。

二、進口救濟措施的變更或停止
(一)申請制
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24條規定,進口救濟措施實施後,如原因消滅或情事變更,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列舉具體理由並檢附證據,向經濟部申請停止或變更原救濟措施。此項申請 至遲應於原措施實施期滿90日前提出。
(二)檢討制
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26條規定,貿調會應就所採行救濟措施的實施成效與影響,作成年度檢討報告,如認為實施該措施的原因已消滅或情事變更者,應建議經濟部停止或變更原措 施。

三、進口救濟措施的延長
(一)延長的申請
根據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25條規定,進口救濟措施實施期滿前,申請人認為有延長實施期間的必要者,得列舉有延長實施期間必要的具體理由,該產業調整的成效與計畫說明,並檢 附證據,至遲於原措施實施期滿120日前向經濟部申請延長救濟措施。
(二)延長的處理
經濟部應自收受申請延長書的次日起90日內對是否延長救濟措施作成決定,公告延長實施的措施及期間。
(三)延長的期間限制
延長的救濟措施,不得逾越原措施,延長期間不得逾4年,並以延長1次為限。

玖、結語
一、我國制度的特色
綜合以上的介紹,歸納我國現行貨品進口救濟制度有以下幾點特色:
(一)符合國際規範:我國進口救濟制度乃參照GATT第19條、WTO防衛協定及歐美各國體例所制定。
(二)適合我國國情:在目前我國推動貿易自由化、國際化之際,藉以減輕市場開放對產業所造成的衝擊,並提供調適的空間與時間。
(三)專責機構處理:為提高進口救濟案件處理效率,並方便國內產業提出申請,經濟部設立貿調會專責處理進口救濟案件,此與美國、歐盟、韓國、日本的情形相似。
(四)調查程序公開:為求案件調查處理的客觀公正,我國進口救濟制度特別對重要的處理程序訂定詳細的規範並公告,以求公開。
(五)縮短易腐性農產品處理時效:易腐性農產品如果受害極易在短時間內即造成不可回復或無法彌補的局面,因此進口救濟措施若未及時採行,其效果勢必大減甚或完全抵銷,我國進口救濟制度有鑒於此特別規定易腐性農產品救濟案件的處理時限為90天,且無延期的彈性。
(六)邊境及境內救濟兼採:進口救濟措施包括調整關稅、設定輸入配額及其他調整協助措施。前二者屬於邊境進口調整手段,後者屬於境內產業調整作業。
(七)年度檢討制度:為確保進口救濟措施的有效性並維持貿易自由化,貿調會將定期檢討實施的成效及其對相關產業及消費者的影響。貿調會若檢討發現實施的原因已經消失應向經濟部建議原措施停止,以免形成長期保護。
(八)積極參與多邊運作:進口救濟制度為WTO架構下重要的商品貿易規範,我國在建立制度初期即取得WTO防衛委員會觀察員的資格,91年起已為會員,並常年派員參加該委員會舉行的會議,維護我國在多邊運作架構下的權益。

二、未來發展的方向
(一)依國際最新規範,繼續修正相關法令。
(二)鑽研調查方法與技術,提高案件處理效率。
(三)繼續參與多邊運作,維護國家權益。
(四)加強解說貨品進口救濟制度,並徵詢各界意見作為修正的參考。
(五)研究翻譯各國貨品進口救濟法規、制度或案例,強化我國廠商對他國所採救濟措施的因應能力。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 隱私權政策 | 網站安全政策
聯絡地址:104070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7號8樓  交通位置圖icon 交通位置圖
電話:(02)2506-6670  傳真:(02)2501-0220  意見信箱
本網站支援IE、Firefox及Chrome,最佳瀏覽解析度為1280x800以上
更新日期:112-09-23  瀏覽人數:5,066,487(自105年起)
回到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