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制度的特色
綜合以上的介紹,歸納我國現行貨品進口救濟制度有以下幾點特色:
(一)符合國際規範:我國進口救濟制度乃參照GATT第19條、WTO防衛協定及歐美各國體例所制定。
(二)適合我國國情:在目前我國推動貿易自由化、國際化之際,藉以減輕市場開放對產業所造成的衝擊,並提供調適的空間與時間。
(三)專責機構處理:為提高進口救濟案件處理效率,並方便國內產業提出申請,經濟部設立貿調會專責處理進口救濟案件,此與美國、歐盟、韓國、日本的情形相似。
(四)調查程序公開:為求案件調查處理的客觀公正,我國進口救濟制度特別對重要的處理程序訂定詳細的規範並公告,以求公開。
(五)縮短易腐性農產品處理時效:易腐性農產品如果受害極易在短時間內即造成不可回復或無法彌補的局面,因此進口救濟措施若未及時採行,其效果勢必大減甚或完全抵銷,我國進口救濟制度有鑒於此特別規定易腐性農產品救濟案件的處理時限為90天,且無延期的彈性。
(六)邊境及境內救濟兼採:進口救濟措施包括調整關稅、設定輸入配額及其他調整協助措施。前二者屬於邊境進口調整手段,後者屬於境內產業調整作業。
(七)年度檢討制度:為確保進口救濟措施的有效性並維持貿易自由化,貿調會將定期檢討實施的成效及其對相關產業及消費者的影響。貿調會若檢討發現實施的原因已經消失應向經濟部建議原措施停止,以免形成長期保護。
(八)積極參與多邊運作:進口救濟制度為WTO架構下重要的商品貿易規範,我國在建立制度初期即取得WTO防衛委員會觀察員的資格,91年起已為會員,並常年派員參加該委員會舉行的會議,維護我國在多邊運作架構下的權益。
二、未來發展的方向
(一)依國際最新規範,繼續修正相關法令。
(二)鑽研調查方法與技術,提高案件處理效率。
(三)繼續參與多邊運作,維護國家權益。
(四)加強解說貨品進口救濟制度,並徵詢各界意見作為修正的參考。
(五)研究翻譯各國貨品進口救濟法規、制度或案例,強化我國廠商對他國所採救濟措施的因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