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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 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

反傾銷稅及平衡稅制度之產業損害調查

壹、前言
一、財經兩部採分工調查之緣起
(一)政府部門職掌之考慮
1.財政部為關稅之主管機關。
2.經濟部為產業經濟主管機關。
(二)民間對調查效率之要求
1.財政部專注案件受理、反傾銷稅或平衡稅課徵及傾銷事實之調查,可減輕工作負荷提昇效率。
2.經濟部專注產業損害之調查,以直接之損害認定結果取代以往之意見提供,可方便關稅稅率委員會之審議,儘速作成決定。
(三)國外制度之參酌
1.美國由國際貿易委員會及商務部分工。
2.加拿大國際貿易法庭及邊境保護署分工。
3.日本由財務省及經濟產業省分工。

二、貿調會專責損害調查之特色
(一)專業化
1.對內而言,具權責明確、效率提高及經驗傳承之優點。
2.對外而言,顯示尊重國際規範謹慎從事調查之意義。
(二)客觀性
1.非課稅機關。
2.非產業政策機關。
3.非貿易政策機關。

三、初步損害調查先進行之原因
(一)反傾銷稅或平衡稅制度之精神
1.未造成產業損害之傾銷或補貼無需反制。
2.與傾銷或補貼無關之產業損害應另謀解決之道。
(二)行政資源之節省
1.傾銷或補貼調查涉及外國政府與廠商。
2.初步損害調查可於較短時間內完成。

四、損害調查區分兩階段之目的
(一)防止調查時間損害持續發生或擴大及配合臨時措施之採行。
(二)避免進行冗長不必要之調查。

貳、產業損害調查之法令依據
一、貿易法明定經濟部調查之職掌及產業損害之定義(第19條)。

二、關稅法
(一)反傾銷稅之定義及課徵(第68條),平衡稅之定義及課徵(第67條)。
(二)產業損害之定義及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訂定之依據(第69條)。

三、貿易法施行細則敘明貿易法第19條及關稅法第69條對於產業損害所作之認定相同(第14條)。
四、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明定貿調會掌理反傾銷稅或平衡稅案件產業損害調查(第3條第2項)。
五、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一)參與財政部形式審查(第8條)。
(二)負責產業損害調查(第3條)。
(三)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認定之時限及方式(第12條)。
(四)產業損害調查之停止及最後調查認定之時限(第14條)。
(五)調查期限之延長(第18條)。
(六)調查方式之一般規定(第19條)。
(七)調查資料保密、公開之一般規定(第20條)。
(八)妨礙調查或不合作之處理原則(第21條)。
(九)產業損害調查得準用「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10條至第15條及第17條第1項之規定(第22條)。
(十)產業損害之調查事項(第36條)。
(十一)課徵原因或落日檢討案產業損害之調查事項(第45條)。

六、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準用其第10條至第15條及第17條第1項)
(一)督導調查委員之指定(第10條)。
(二)調查之方式及不合作之處理原則(第11條)(類似「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9條及第22條)。
(三)資料保密原則(第12條)(類似「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20條)。
(四)聽證之公告、出席及程序(第13條、第14條、第15條)。
(五)委員會議對產業損害作成成立或不成立之決議(第17條第1項)。

七、行政程序法
調查資料閱覽之一般規定(第46條)。

八、國際規範
(一)1994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6條。
(二)1994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6條執行協定(WTO反傾銷協定)。

參、產業損害調查之步驟
一、產業損害調查之展開
(一)通知並公告展開產業損害調查
依財政部函公告並通知申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人
(二)指定督導委員並組成調查工作小組
1.照委員會議決議排定之輪案順序,依次指定學者委員負責督導調查工作。
2.依個案需要邀請財政部關務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經濟部工業局、國際貿易局或其他相關單位組成調查工作小組。
3.擬定調查計畫及時程。
(三)進行產業損害初步調查
1.產業基本資料及進出口資料之蒐集。
2.財政部移案資料之研析。
3.函詢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供書面資料。
4.必要時赴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處所訪查。
5.必要時舉行聽證。

二、初步調查認定之作成
(一)將調查結果作成初步調查報告
1.調查工作小組依行政體系撰擬初步調查報告初稿。
2.由委員召集會議檢討修正後定稿。
(二)召開委員會議審議初步調查報告全體委員二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決議。
(三)經濟部應於案件送達之翌日起40日內(得延長二分之一)將初步調查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

三、產業損害調查之續行
(一)產業損害初步調查認定成立之案件應續行調查
1.與財政部之傾銷或補貼調查(初步及最後)同步進行(共130日)。
2.繼續蒐集及函詢所需資料。
3.補充更新動態資料。
4.可做較為深入之訪查。
5.配合財政部於必要時赴國外訪查。
(二)財政部接受出口商具結之案件得暫停調查
1.對出口商所提具結能否消除產業損害提供意見。
2.對於違反具結案件配合財政部續行調查。
(三)財政部最後認定無傾銷或補貼之案件應提交關稅稅率委員會審議結案,並通知經濟部停止調查。

四、最後調查認定之作成
(一)完成最後調查程序並作成最後調查報告
1.於接獲財政部通知其最後認定有傾銷或補貼後,立即舉辦聽證。
2.調查工作小組依行政體系撰擬最後調查報告初稿。
3.由委員召集會議檢討修正後定稿。
(二)召開委員會議審議最後調查報告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作成決議。
(三)經濟部應於財政部認定有傾銷或補貼之通知送達之翌日起40日內(得延長二分之一),將最後調查認定結果通知財政部。

肆、產業損害成立之要件
一、產業有遭受損害之事實
(一)產品及產業範圍之確認
1.國內生產之產品確為涉案傾銷或補貼進口產品之同類產品。
2.國內生產者與涉案傾銷或補貼進口產品之進口商、國外生產者或出口商有關聯,或國內生產者本身進口涉案傾銷或補貼產品時,得不包括在同類貨物產業內。
(二)產業遭受損害之認定
1.實質損害之情形
(1)進口貨物之進口數量
(1.1)進口增加之絕對數量。
(1.2)進口增加與國內生產量或消費量比較之相對數量。
(2)國內同類貨物市價所受之影響
(2.1)國內同類貨物因進口產品而減價之情形。
(2.2)國內同類貨物因進口產品而無法提高售價之情形。
(2.3)進口貨物之價格低於國內同類貨物之價格狀況。
(3)對國內有關產業之影響
包括各該產業下列經濟因素所顯示之趨勢:生產量、生產力、產能利用率、存貨狀況、銷貨狀況、市場占有率、銷售價格、涉案貨物之傾銷差額、獲利狀況、投資報酬率、現金流量、僱用員工情形及工資、產業成長性、募集資本或投資能力、其他相關因素。
2.實質損害之虞之情形
(1)實質損害尚未發生。
(2)各項事實顯示實質損害顯然可預見即將發生:
(2.1)實質損害應調查事項。
(2.2)考慮補貼或傾銷進口貨物之進口增加率。
(2.3)國外生產者或出口商之產能、存貨、出口能力及進口價格等因素。
(2.4)衡量是否將因不採取補救措施而使該貨物之進口更為增加,造成我國產業之重大損害。
(3)認定實質損害之虞應基於事實,不得單憑指陳、臆測或些微之可能性。
3.對產業之建立有實質延緩之情形
(1)產業即將建立。
(2)建立產業之計畫已進行至相當階段,例如:
(2.1)工廠建造中。
(2.2)已訂購機器。
(2.3)試車中。
(2.4)試銷中。

二、產業損害與傾銷或補貼進口具因果關係
(一)國內同類產品市價所受之影響係因傾銷或補貼進口價格所造成。
(二)國內產業所受之影響係受傾銷或補貼進口產品進入國內市場銷售所造成。
(三)國內產業所受之損害非因傾銷或補貼進口以外之其他原因所造成。

伍、產業損害調查之方式
一、資料調查
(一)產業基本資料之蒐集運用
1.政府部門。
2.學術研究機構。
3.產業公會。
4.其他。
(二)國內外行情資料之蒐集運用
1.專業雜誌報刊。
2.市場行情報導。
(三)進出口統計資料之蒐集運用
1.國內統計。
2.國外統計。
(四)外國同類產品反傾銷案例資料之蒐集運用。
(五)相關個案新聞媒體報導之蒐集運用。

二、問卷調查(函詢調查)
(一)申請人
提供申請人之各項經濟因素之資料。
(二)申請人以外之國內生產者
1.提供產業各項經濟因素之資料。
2.表達對申請案件案支持或反對之立場。
(三)國外生產者及出口商
提供涉案產品出口量值、生產量值、產能及其利用擴增情形、未來產銷計畫等。
(四)進口商
提供涉案產品進口量值、銷售情形及未來之計畫。
(五)國內使用者
提供購買進口及國產貨物量值及對兩者需求偏好等資料。

三、訪問調查(實地調查、現場查證)
(一)訪問調查之目的
1.訪問調查係為現場驗證書面資料及問卷內容所陳述之事實,同時與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面對面溝通。
2.訪問調查之目的不在懷疑提供資料者之誠信,而係在瞭解提供資料者是否已適切表達其真實狀況。
3.實地調查早為各國貿易救濟調查機關所採行。
(二)訪問調查之重點
1.聽取受訪者簡報。
2.訪談實際負責提供資料或填答問卷人員,以瞭解資料及問卷內容蒐集製作之過程。
3.檢視資料或問卷陳述之原始資料。
4.詢問書面資料不明或疑問之處。
5.觀察生產、管理、行銷等現場實際情形。
6.與業者座談回答相關法令問題。
7.接受現場補充資料。

四、舉行聽證
(一)舉行聽證之目的
1.透明化之程序。
2.彌補問卷調查及訪問調查之不足。
3.提供各利害關係人公開表達立場及意見之機會。
4.經由類似言辭辯論之程序突顯事實。
5.聽取其他各界人士之意見。
6.引起各界對反傾銷及平衡稅制度之重視。
(二)舉行聽證之程序
1.於產業損害初步及最後調查階段舉行。
2.舉行聽證之程序詳聽證須知。

陸、產業損害之調查事項
一、產品範圍及產業範圍
(一)涉案傾銷或補貼進口產品與國內生產之產品是否為同類貨物
(二)國內生產者與涉案傾銷或補貼進口產品之進口商、國外生產者或出口商之關係
(三)國內生產者有否進口涉案傾銷或補貼進口產品之紀錄

二、進口貨物之進口數量
(一)進口增加之絕對數量
(二)進口增加與國內生產量比較之相對數量
(三)進口增加與國內消費量比較之相對數量

三、國內同類貨物市價所受之影響
(一)國內同類貨物因進口產品而減價之情形
(二)國內同類貨物因進口產品而無法提高售價之情形
(三)進口貨物之價格低於國內同類貨物之價格狀況

四、產業經營指標顯示之趨勢
(一)生產量
(二)生產力
(三)產能利用率
(四)存貨狀況
(五)銷貨狀況
(六)市場占有率
(七)銷售價格
(八)涉案貨物之傾銷差額
(九)獲利狀況
(十)投資報酬率
(十一)現金流量
(十二)僱用員工情形及工資
(十三)產業成長性
(十四)募集資本或投資能力
(十五)其他相關因素

五、產業經營內外環境之變化
(一)總體經濟環境之變化
例如:景氣、匯率、原料供應、勞動成本、貿易限制措施等。
(二)產業市場環境之變化
例如:消費需求減少、消費型態改變、技術發展、行業別之景氣等。
(三)產業內部經營環境之變化
例如:產能之擴充、生產力之提高、行銷策略之改變、經營政策之改變、突發事故等。

柒、結語
我國反傾銷及平衡稅制度係採財經兩部分工之雙軌制,貿調會職司反傾銷稅及平衡稅案件之產業損害調查,鑒於該制度在國際經貿日趨整合下扮演愈來愈重要角色,為避免進行冗長不必要調查,因此產業損害調查分初步調查及最後調查階段,過程中力求透明、客觀及公正,自案件決議展開調查起即行公告、通知申請人及已知利害關係,並將相關訊息揭露於貿調會網站,案件調查中亦適時揭露調查所得之基本資料、舉行聽證提供各方言詞辯論之機會,案件調查完成後,則辦理資訊公開將產業損害調查報告公開版供各方閱覽。未來亦將隨時掌握國際規範之訊息,配合調整我國制度,確實履行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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