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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 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

檔案應用申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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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開啟貿調會檔案開放應用須知.doc檔  開啟貿調會檔案開放應用須知.odt檔  開啟貿調會檔案開放應用須知.pdf檔 
申請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貿調會檔案,應填具「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檔案應用申請書」 開啟貿調會檔案應用申請書.doc檔 開啟貿調會檔案應用申請書.odt檔 開啟貿調會檔案應用申請書.pdf檔 向貿調會申請。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郵寄方式為之。
受理及回復 申請案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以「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檔案應用申請審核意見表」 開啟貿調會檔案應用審核意見表.doc檔 開啟貿調會檔案應用審核意見表.odt檔 開啟貿調會檔案應用審核意見表.pdf檔 通知申請人。
前項辦理時間,如有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貿調會審查申請案件是否符合規定,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通知申請人於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無可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受理及應用服務場所開放時間 受理及應用處所及開放時間: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7號8樓)。
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9時至11時30分及下午2時至4時30分;國定例假日不開放。
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至檔案應用處所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並完成登記程序,始得進入。
(二)申請人進入閱覽場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1.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及影響妨礙他人之行為。
2.得破壞環境整潔。
3.禁止攜帶任何易損害檔案之工具。
4.抄寫檔卷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
5.貿調會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三)申請檔案閱覽、抄錄或複製時,應保持檔案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1.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2.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3.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四)申請應用檔案時,不得攜出閱覽處所,並應當日歸還。前項歸還,應經貿調會承辦人員點收無誤後,始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申請人。
費用
(一)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其費用依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開啟貿調會檔案複製收費標準.doc檔  開啟貿調會檔案複製收費標準.odt檔  開啟貿調會檔案複製收費標準.pdf檔 收取。
(二)前項之收費,貿調會應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
檔案目錄查詢 全國檔案目錄查詢網 http://near.archives.gov.tw(外部連結)
服務專線及信箱 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02)2506-6670,電子郵件信箱帳號:itc@moeaitc.gov.tw
貿調會檔案開放及應用作業流程圖 貿調會檔案應用作業流程.pdf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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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2-09-23  瀏覽人數:5,066,293(自105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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