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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 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

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政府資訊及卷宗閱覽須知

中華民國90年4月訂定
中華民國90年4月訂定
中華民國91年11月第1次修訂
中華民國92年7月1日第2次修訂
中華民國94年6月2日第3次修訂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第4次修訂

一、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貿調會)為執行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特訂定本須知。

二、申請閱覽政府資訊及卷宗應備申請書向貿委會申請之,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申請者採附表一  開啟附表一.doc檔 開啟附表一.odt檔 開啟附表一.pdf檔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申請者採附表二 開啟附表二.doc檔 開啟附表二.odt檔 開啟附表二.pdf檔

三、貿委會將於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日起十五日內,指定閱卷期日及地點,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 前項政府資訊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益者,應先以書面通知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於十日內表示意見。但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已表示同意公開或提供者,不在此限。
前項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所在不明者,貿委會將通知內容公告之。
第二項所定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未於十日內表示意見者,貿委會得逕為准駁之決定。

四、申請人應依指定時間到達指定地點,憑准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之證明文件及本人身分證明文件,於閱覽申請書上簽名或蓋章後,辦理閱覽事宜。
申請人撤回閱覽申請或無法於指定時間到達指定地點閱覽者,至遲應於屆期前一日通知貿委會。
申請人閱覽,每次以二小時為原則;如有正當理由,經貿委會同意,得延長之。

五、申請人進入閱覽室應受業務承辦人員指導及監督,不得有飲食、吸煙、嚼檳榔、喧嘩、破壞環境整潔或其他妨礙秩序等情事之行為。

六、申請人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資料,應由承辦人員陪同在閱覽室內為之,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對於政府資訊或卷宗資料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
(二)裝訂之政府資訊或卷宗資料不得拆散。
(三)不得有其他損壞卷宗資料之行為。
(四)政府資訊或卷宗內資料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承辦人員得當場中止其閱覽,並依法論處。

七、申請人抄寫卷宗資料時,以使用鉛筆為限。

八、申請人以自行使用影印機影印為原則。使用時,應依業務承辦人員指導操作。

九、閱覽室內之各項器材及設備須妥善使用,如因使用人操作不當而導致故障、毀損,應負維修賠償責任。

十、申請人於政府資訊或卷宗資料閱畢後,應將資料原件交還業務承辦人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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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2-05-26  瀏覽人數:4,714,460(自105年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