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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東擴之進展

歐盟東擴之進展

         2003年4月16日在雅典舉行之歐盟領袖高峰會中, 歐盟現有十五個成員國之領袖與即將加入歐盟之十個加盟會員國領袖簽署了准會員國之入盟條約, 該等條約在完成二十五個國家各自憲法所規定的立法與批准程序後,將自2004年5月1日起生效。

         本階段的擴大無論在地理與人口規模,入盟的談判時程與難度, 以及整合的範圍與深度上都是空前的。目前歐盟為我國之主要貿易對象,亦為我國外來投資及我廠商對外投資的重點地區之一, 鑒於歐盟擴大對我雙邊貿易及投資等議題將產生衝擊不等之影響,爰先就歐盟東擴的進展簡介如下, 下一期再對貿易產生之影響作一簡析。
現階段歐盟東擴的進展如下:

  一、奠定現階段東擴的基礎

         在現階段的歐盟東擴啟動前,歐盟與十個准會員國及羅馬尼亞、 保加利亞與土耳其間即已分別簽訂貿易暨合作協定、結合協定或歐洲協定,作為柏林圍牆傾倒後,與這些國家在經貿等各層面交往的法律基礎, 其成效包括撤除對中、東歐候選國部分產品之進品配額、賦予其優惠貿易待遇(GSP)、提供其財務及技術協助,在上述協定架構下進行各項合作與對話, 協助該等國家社經轉型等,已成功促使該等國家大幅的自由化,並協助其等建立一定程度的法治與行政能力。 此成果拉近了各候選國與歐盟在政治、社會及經濟體制等各方面的差距,以貿易量而言,歐盟已成為各候選國之最大出口市場, 佔68%之出口量。在投資方面,自1989年至2001年底止,歐盟在十個准會員國及土耳其、 羅馬尼亞與保加利亞的外人直接投資(FDI)金額高達1,434億9千萬歐元,幾乎為該等國家的最大FDI來源國。 因此促成歐盟同意展開與其等的入盟談判。

  二、入盟條件

          歐盟條約(Treaty on the European Union)第49條及隨後經阿姆斯特丹條約修改之內容規定了加入歐盟的基本條件與程序, 1993年於哥本哈根舉行之歐盟理事會首次為加入歐盟訂定較明確的資格條件:

    (一)政治條件:保證民主制度、法治及人權的穩定制度,並尊重與保護少數民族。

    (二)經濟條件:現存能運作的市場經濟體制,且具有應付歐盟境內競爭壓力及市場力量的能力。

    (三)體制條件:具有能善盡會員國義務的能力,包括遵守政治、經濟及貨幣同盟所擬達成的目標。

1995年12月於馬德里舉行之歐盟理事會會議另訂定有關入盟的資格條件:「申請加入的國家必須已創立整合入歐盟的條件, 即經由調整其行政結構,使得歐盟的法律規定轉化為國內法,並被適當的行政及司法結構有效地執行」, 1997年12月在盧森堡舉行的歐盟理事會會議則決議:「申請入盟的國家其相關組織的運作必須強化及改善, 以符合阿姆斯特丹條約組織條款的規定」。

  三、入盟談判

     (一)啟動談判

         歐盟執委會在1997年7月,針對申請入盟的國家之現況是否符合入盟條件,向歐盟理事會提出其意見書,並建議與捷克、愛沙尼亞、 匈牙利、波蘭、斯洛凡尼亞及塞普路斯等國展開談判,隨即於1998年3月31日展開談判,且歐盟執委會於同年11月首次就相關國家準備入盟之進展提出報告, 並每年定期提出報告,作為歐盟理事會考慮展開與其他國家入盟談判的依據。

     (二)談判的範圍及原則

由於歐盟兼具「經濟共同體」及「共同貨幣區」之性質,會員國間共同適用之法律規定及採行之共同政策, 範圍廣泛,除與貿易、租稅、財政控制、預算及產業發展有關者外,尚涵蓋農漁業、社會發展、就業、教育、文化、環保、健康、消費者保護,甚至對外關係、 司法、內政及共同的外交與安全政策等,其相關法律屬法規政策計二十九章,屬制度建置及其他規定計二章,合計三十一章,皆為候選國入盟談判的範圍。

          雖然各候選國之社經發展程度及文化等各方面條件各異, 但其加入歐盟所適用的條件是一樣的,故執委會曾針對前述三十一章之相關法規,擬訂各章的共同談判立場,送請歐盟理事會及歐洲議會通過後, 作為與各候選國談判的立場依據,並訂定以下四個原則:

           1. 談判將特別專注於達成候選國採認及執行相關法律所必須遵行之條件。

           2. 在一定的範圍及時間內,且對歐盟內部市場之競爭及運作不造成顯著衝擊的情形下, 得同意給予候選國執行入盟條件之過渡期;惟該過渡期仍應有履行相關法律的計畫及明確的時間表。

           3. 入盟談判將依循「差異化的概念」進行,即同時與十二個候選國進行談判,但談判結果不須同時達成, 各候選國之談判進展視其入盟準備之情形及所涉議題的複雜性而定。

           4. 入盟談判也提供候選國迎頭趕上的機會,即依照各自入盟準備的情形及相關條件, 較晚展開談判的候選國可能在談判進度上趕上較早展開談判的候選國。

     (三)談判進行的方式

         入盟談判事實上是一系列歐盟現有會員國與候選國政府間的雙邊談判, 由部長或次長層級代表主談,談判時,先就候選國依據歐盟法律各章節準備入盟的況狀進行「檢視」,再逐項展開談判,惟倘歐盟稍後通過相關新法規, 或候選國未能達到新法規下所作之承諾,歐盟將可能要求就該章節與相關候選國重啟談判。

     (四)談判結果

         自1998年展開之入盟談判已取得顯著成果後, 歐盟現有會員國與該十個候選國之入盟談判在2002年12月13日完成,並獲得歐盟理事會及歐洲議會通過後, 於2003年4月16日在雅典舉行的會員國與候選國領袖高峰會中,由各國領袖簽署,至此候選國已具有准會員國的身份。 入盟條約將在完成所有二十五國之國內立法及批准程序後,自2003年5月1日起生效,至於保加利亞及羅馬尼亞, 理事會同意在該兩國符合入盟條件及完成入盟談判的前提下,支持其等於2007年加入歐盟;至於土耳其, 理事會同意歐盟應進一步加強支持土耳其有關入盟的準備工作,並指示執委會在2004年底就土耳其之入盟準備情形提出報告, 並就該國是否已為入盟作出足夠準備,可望在2005年展開入盟談判提出建議。

  四、準會員國入盟準備情形之監督及防衛條款:

         歐盟理事會先前曾決議與候選國的入盟談判進展必須與候選國將歐盟法律完成國內立法並確實 執行齊頭並進,故執委會在2000年中時針對談判進展及候選國執行各章法規法律的情形,展開監督程序, 並定期向理事會提出報告與改進建議。

         執委會在2003年5月26日所發布之最新監督報告指出, 對十個准會員國在執行與歐盟法律調合上所取得之整體進展表示滿意, 評估結果顯示該等准會員國繼續朝落實其入盟談判之承諾與要求之方向努力,惟仍指出28項問題,包括波蘭有八項問題應採取緊急行動, 為最多的國家,捷克及拉脫維亞各有四項,斯洛伐克及塞普路斯各有三項,馬爾它、愛沙尼亞及匈牙利各有二項。 預估最終且完整之監督報告將在2003年11月5日出爐,完整呈現准會員國準備入盟及履行入盟承諾之情形。

         另有關入盟條約具有的「防衛條款」,主要是為因應條約生效後三年內所可能產生無法預見的情勢, 包括一般性防衛條款及二種特定的防衛條款。一般性條款係為因應某特定地區之經濟情況嚴重惡化所帶來的困難情勢, 特定條款則在新會員國未能履行有關歐盟內部共同市場,及司法合作領域互相承認之入盟承諾時得以啟動。

資料來源: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經濟組;法務室黃技士建元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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